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关于公开招标,会遇到哪些实际操作问题?如**采购中采用公开招标,能否规定只采购进口产品?
技术偏离表:内容基于招标文件格式及对所投货物所有技术类的要求。此表的体现形式一般为,将招标书对货物的参数要求与所投产品型号及参数进行对照,并在后一栏列出偏离情况,偏离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正偏离:所投产品参数**招标要求;
负偏离:所投产品参数劣于招标要求;
无偏离:所投产品参数符合招标要求。
除了标明偏离情况外,还需标明偏离的数量。
投标函落款时间是否等于投标文件生效时间
电子招投标评标时,经常发现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时间早于投标函的落款时间,也是说投标人在投标函上实际盖章的时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但这并不构成投标文件弄虚作假。投标函的落款时间先不能晚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也是开标当天;其次,投标函的落款时间也并不是必须与实际签章时间一致,可以把落款时间理解为投标文件的生效时间,虽然提前盖好章,把材料交给了招标人,但此时该投标函并未生效,待到开标当天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不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两家投标人综合评审排名并列
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对这种情况给出了判定原则:当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恰好相同的并列。这种情况适用于**采购类的项目,其他项目类型并不一定能直接适用这个法规,但可以参照这条法规背后的判断原则,考虑周密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甚至可以将排序方法较加细化,约定的越清楚,给评标会带来的评审难度和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也越低。
竞争性磋商项目终报价后,供应商报价太高,采购人能否要求重新报价?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报价轮次数是采购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作出规定,在磋商过程中能够变动的只有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因此提问中所述的在终报价之后,采购人因为供应商的报价过高而要求他们再次报价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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