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平进口化妆品备案办理流程 备案流程 办理材料

    南平进口化妆品备案办理流程 备案流程 办理材料

  • 2023-04-04 12:35 15
  • 产品价格:面议
  • 发货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包装说明: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产品规格:不限
  • 信息编号:103422154公司编号:4243409
  • 秦老师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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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咨询 > 技术咨询
    产品描述
    慧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由退休,全程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国产化妆品备案、化妆品特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慧翌咨询是由退休联合化妆品、器械行业内的厂长、质量负责人、研发人员共同成立的,是专注于药化行业的咨询公司。公司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并在北京、广州、杭州、济南和海口设立了分部。
    目前国内机构良莠不齐,机构比较少,很多是通关公司,进出口公司,供应链公司,公司,广告公司兼办申报,成功率比较低,反复补充资料,耗时比较长。慧翌作为的机构,立志成为申报行业的企业。

    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
    为规范儿童(含婴幼儿,以下称儿童)化妆品申报与技术审评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适用于儿童化妆品的申报与审评。儿童化妆品系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二、配方原则
    (二)应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
    (三)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时,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不用原则,同时应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
    (四)儿童化妆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诸如、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等的成分。
    (五)应选用有一定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励使用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
    (六)应了解配方所使用原料的来源、组成、杂质、理化性质、适用范围、安全用量、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并备查。
    三、安全性
    (七)申报企业应对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研究与评价,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八)申报企业应根据儿童的特点,对儿童化妆品所使用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
    (九)应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冲洗),加强对配方中使用香精、等、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透皮促进剂等原料的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
    四、申报
    (十)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规定的儿童化妆品要求申报。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
    (十一)作为儿童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应包括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内容。
    (十二)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应从安全性角度结合配方所使用原料进行分析。为便于申请人申报,本指南提供了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示例作为参考,详见附件。
    五、审评
    (十三)对于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提供的申报资料应齐全,并符合有关资料要求;
    产品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应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
    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及其所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儿童化妆品的检验项目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进行。产品对儿童应无皮肤及眼性,无光毒性,无反应性;
    儿童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或500CFU/g;
    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内容应针对申报产品进行科学、合理地阐述,且不应与申报资料中的其他内容(如标签、配方、工艺等)相矛盾;
    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完整,应结合配方所用原料进行分析。对涉及《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应结合限制要求进行阐述。
    (十四)经审评认为申报资料存在问题的,审评应根据化妆品相关规定和科学依据,提出具体意见。
    (十五)根据儿童化妆品的特点,国家食品监督可组织对已经批准(备案)的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性再评价。
    (十六)国产非用途儿童化妆品备案时,应参照本指南要求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十七)本指南由国家食品监督负责解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进口化妆品备案属于本工作程序适用范围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可选择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方式进口,已按本程序备案的产品,后续需要自其他口岸进口的,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法规要求申报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按照现行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自浦东口岸进口的,无须按本程序重新办理备案相关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结束未申请延续或已注销行政许可的,可按本程序办理备案。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不予批准的产品,不得按本程序办理备案。已按本程序备案进口的产品,产品的中文标签上应标注备案编号。
    各级食品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备案产品的上市后监督检查,督促化妆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附:1.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
    册申请书(式样)
    2.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式样)
    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
    企业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式样)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7号)要求,我企业现申请开通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账号,请予批准。在此作出以下郑重声明:
    一、承诺所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如有不实之处,我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我企业作为××××××(授权方名称)×××××××(授权范围)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承诺对我企业备案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如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我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企业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2
    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
    授权书(式样)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授权方:
    被授权方:
    授权范围:
    授权时限:
    授权方(签章):             被授权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进口化妆品备案要求规定
    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消费者。
    *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
    (二)术语、明示或暗示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监督负责解释。
    *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化词意。如;**;强效;奇效;;;神效;;全面;;;;;;冠级;;**凡;换肤;去除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可适用于在店或经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术语。如;;药用;药物;;医治;;;各类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抑菌;除菌;灭菌;;;;;;;;;;;;生发;;;;溶脂;吸脂;;;瘦腿等。
    (六)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慧翌咨询凭借在法律法规、技术研发、质量体系、生产运营、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和备案申报等方面汇聚的强大人才资源,已经为数百家商和加工厂提供了进口或国产产品备案、注册以及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服务,并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慧翌技术是由行业退休人员联合器械、化妆品、食品行业内的厂长、质量负责人、研发人员共同成立的,是一家专注于药化行业的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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