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事务律师:涉及刑事案件重要的是能找到一名靠谱、认真专业的律师,无论对方是不是来自律所,只要有相关实战经验,能给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积投入案件研究中,是一名好的刑事律师。委托刑事律师之后,刑事律师能做的事情之一,是帮助当事人争取减刑和缓刑,如果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到了开庭的地步,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刑事律师会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刑、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程度的从量刑上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律师要帮企业或当事人合理划定合法和违规之间的界限,并将这些知识,用司法者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传递过去,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维护委托益。
南京有名刑事大律师:刑事拘留阶段是律师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此时机关往往只做一两次讯问,证据还不完备,嫌疑人还不适应被羁押状态,很容易被诱供。律师接受委托件事应该是去会见,一方面稳定嫌疑人的情绪,避免“言多必失”;另一方面则是“反向侦查”,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只有嫌疑人情绪稳定,他才愿意听辩护律师怎么讲;只有嫌疑人信任律师,他才会密切配合律师。
南京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应当结合纠纷所确定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
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深耕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领域,具备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专业的综合知识,尤其擅长一二级地产项目开发、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内外资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的专项法律服务及整体争议解决方案的提供,并对BIM、装配式施工、EPC总承包施工模式也有着深入研究。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发包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层层、分包等不规范行为,使得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均出现难以确定的情形。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情形归纳如下:
一、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且规范,没有其他主体参与施工,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二、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的或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发生纠纷后,应以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三、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纠纷后,应以该施工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分公司有立财产的,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同时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现在在法律的层面上也是有不少的时候可能会有减刑的情况,从轻处罚等等刑罚,但是这些其实都是有条件的,很多的人对于这个条件其实是不清楚的,所以什么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下面江苏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什么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系2009年3月经江苏省**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律师、离婚律师、建设工程律师等律师团队,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拖欠、建材买卖纠纷等。是南京地区乃至全国着名的律师事务所。 我们的实力: 律师团队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服务等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自有律师及辅助人员几十余名。立志打造通晓行业的企业顾问团队、专业高效的律师团队、分工细琢的诉讼律师团队,并以流程管理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化、服务项目订制化的特色,力争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标准服务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开发出一整套服务收费标准化、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质量标准化的产品,竭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综合法律咨询服务。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奉行“诚心相待、恒心相守、荣聚共赢、和衷共济”的**观,精心打磨着每一份产品、每一项服务,只愿为您提供优质、经济的法律咨询服务,为您企业的发展保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