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牌照也分全国性和区域性,全国的可以在各省份开设分支机构,区域的只能在本省开展分支机构。
至于收购全国性的还是区域性的,那看您的业务情况了,如果您的业务后期可能会发展的很广,出省份了,那收购一家全国性的还是比较划算的,如果你的业务只在省内开展,一定不会出去,那么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收购一家区域性的足够用了。
保险市场规模迅速增加,险种结构发生变化
近年来,保险行业保费规模大幅增长,发展迅猛。让我们重点
来看与公估联系为紧密的财产险行业:从占比情况来看,依
然是整个行业中占比高的险种,但前后经历了两次商车费率改
革后,造成件均保费下降、赔付率上升,综合成本率居高不下。保
费、承保利润趋向以人保、平安、太保“老三家”为代表的传统大型
财产险公司,集中度较高。从2018 年上半年经营数据来看,“老三
家”的业务占比也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源于近年来业的
价格战及产品同质化,业的竞争加剧,也造成了费用率的的大
幅增加。三次商车费率改革之后,中小险企将更加举步维艰,因此
只有努力转型开拓非业务,中小财险企业的经营才有望得以
改善。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的信息系统向银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通过银的信息系统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依法备案。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三)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有符合银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银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性的需求,为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什么是保险公估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公司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2年
经营范的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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