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典当行8050家,分支机构928家,注册资本1610.2亿元,从业人员6.3万人。2015年全行业共发放当金3671.9亿元,典当余额1025.2亿元,与上年同期持平。
为扎实有序推进典当业工作,完善手段,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典当企业服务,现就正式运行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及调整典当行变更换证工作流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范围正式运行系统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决定在全国范围正式运行系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并督促辖区内所有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用系统开展业务,全面实现当票实时机打,及时、准确填报业务信息。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当票管理,要求并督促辖区内所有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做好全国统一格式当票的监制、登记、发放和原当票收回核销工作,加强纸质当票和网上数据的核对。
(三)为保证2012年行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使用系统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并督促其在系统中补录2012年1月1日起的所有业务。
(四)各地典当人员要尽快掌握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数据分析方法,充分利用系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核查工作。对典当企业全面实行当票实时机打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保证系统顺利运行。
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500万元,从事财产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1000万元。
2.经营住所。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
3.股权结构。不少于2个具备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4.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5.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是国家公务员
我手上干净的典当行,连实体店铺一块转让了,店铺面积300多平,装修都是按照典当行的要求合格验收,桌椅板凳齐全,接手即可经营。
手上典当行正规经营,没有乱七八糟的事,账目齐全清晰,有部分业务也可以介绍给新的买家,只希望诚心做这块的朋友前来洽谈收购事宜。
非常干净的典当行转让了,希望能早日达成合作!
金城典当行(开业时名为温州金城典当服务商行)开业之初,金城典当行生意十分红火,每天都能看到客人在典当商行门口排队,以抵押换取创业资金的场景。它服务的对象大多是办厂、做生意又急需短期的私人老板
而典当行的服务对象原则上是所有的自然人或不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只要是拥有合适的质(抵)押物品,且质(抵)押物品的价值大于所要求的数额,都可以成为典当行的客户。从这一点上说,典当行的客户群要比款公司的客户群广得多。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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