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过案
湖南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过案
海南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过案
江苏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过案
江西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过案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依法备案。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三)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有符合银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银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展阶段
1997年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市场上化、分工细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其中保险公估人以技术服务和理赔经验及质量为依托,逐步被保险公司所接纳,成为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理赔业务的得力助手。再者,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客户和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国内保险公司开始进一步扩大使用保险公估人的范围,尽可能地委请公估人。因此,保险市场上对公估人的需求不断增加,相应的公估人的工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我国保险公估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完善我国保险公估法律法规
首先,增加《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立法内容。应抓住当前正对《保险法》进行修改的时机,丰富有关保险公估内容,构建保险公估立法的总体框架。其次,应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合理制定中资和外资保险公估机构进入保险公估市场的条件和经营范围以及执业行为准则。后,还应明确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效应。
成功标志
1 是否使保险理赔透明化。保险公估的介入应改变保险理赔中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能有效地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使保险当事双方及有关各方都能够放心,使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逐渐变成一种习惯和制度。
2 是否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即公估人应是减少理赔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摩擦的润滑剂。保险公估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沟通保险双方,避免和化解矛盾,扮演这个角色的条件就是保险公估人的知识和职业道德。保险公估应取得保险双方的信任与支持,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强化保险的服务职能。
3 是否降低了保险市场的营运成本。一是降低直接成本,保险公估在使被保险人得到合理的保险补偿的同时,又能使保险公司合理赔付,避免不必要的赔款支出,减步理赔周折和诉讼费用;二是降低间接成本,保险公估通过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工作,使保险公司通过选择风险和降低承保财产的出险频率来取得效益。
4.是否起到了净化保险市场的作用。目前保险双方在保险理赔中经常会发生纠纷,某些不规范的操作也加剧了这些矛盾。保险公估的出现应该使这些纠纷和不规范操作大幅度地减少。透明化的运作,使不规范的操作失去存在的土壤。
5.是否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保险公估业应以其公正、的形象、率的办案能力和协调能力,以及较高的服务水平树立起信誉和,得到社会接受和认可。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责任事故的现场查勘、理赔金额的计算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制度。
陕西-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山东-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云南-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广东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河南--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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