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
不需要。由于已经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范围,没必要再次发布公告了。法律依据为《**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二十七条*二款。
竞争性磋商项目终报价后,供应商报价太高,采购人能否要求重新报价?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报价轮次数是采购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作出规定,在磋商过程中能够变动的只有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因此提问中所述的在终报价之后,采购人因为供应商的报价过高而要求他们再次报价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两家投标人综合评审排名并列
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对这种情况给出了判定原则:当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恰好相同的并列。这种情况适用于**采购类的项目,其他项目类型并不一定能直接适用这个法规,但可以参照这条法规背后的判断原则,考虑周密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甚至可以将排序方法较加细化,约定的越清楚,给评标会带来的评审难度和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也越低。
标书架构:
一般包含“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及“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等,具体格式及包含内容不同的招标代理“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不同招标代理公司在格式及具体内容上的要求会略有差异。
投标函落款时间是否等于投标文件生效时间
电子招投标评标时,经常发现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时间早于投标函的落款时间,也是说投标人在投标函上实际盖章的时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但这并不构成投标文件弄虚作假。投标函的落款时间先不能晚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也是开标当天;其次,投标函的落款时间也并不是必须与实际签章时间一致,可以把落款时间理解为投标文件的生效时间,虽然提前盖好章,把材料交给了招标人,但此时该投标函并未生效,待到开标当天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不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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