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QT00080000
• 事项名称
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登记
• 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实施机构
检验司
• 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评审
• 承诺办结时限
第二十条 登记供货企业进口的同合同、同、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对该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一)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未及时赔偿的;
(五)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的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七)混有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条 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棉花的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第十一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对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对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供货企业。
第十四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重新申请登记。
是否的机构作为棉花供货企业登记代理?
答:不任何机构作为棉花供货企业登记工作的代理。申请企业可自行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并应按规定在登记材料中随附委托代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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