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您可以选择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条款;选择产权调换的,您与拆迁人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等订立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您应当办理房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更要注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住宅房屋,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即:(1)符合条件的本村农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2)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合格的申请人下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3)村委会对申请人递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审查后,上报乡镇;(4)乡镇审核并确定用地规划范围后,报县国土局初审;(5)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批准;(6)经县批准用地后,由县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经批准,私自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其房屋可能就属于违法建筑。
《土地管理法》第62 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特征?
1.属于法律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法律平等性。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合法必须性。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双务有偿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