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公司承接北京区域以下业务: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且没有进行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服务对象 企业
呈交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法人私章
2、场所建筑物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材料
3、消防安全组织网络
4、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6、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相关消防设施报告原件(检测单位营业执照及)
9、平面图(小于300平方米建筑只需平面白图,盖公章)、蓝图(大于300平方米建筑需蓝图,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施工单位竣工章) {注:场所及宾馆不管面积大小都需蓝图}
10、将门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烟感、喷淋、消火栓等)拍成彩照,并标明所拍部位名称、拍照人姓名及拍照日期
11、 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其它材料(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2、消控室操作员复印件
以上表格中心网址均有,必须电脑打印,手填无效
注: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或法人私章
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的场所直接申报开业前安全检查 ,除需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原建筑消防土建验收意见书、和土地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
e——障碍物横截面的边长(),e<750。
2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等于或大于750或a的计算值大于本规范表7.1.2中喷头与端墙距离的规定时,应在靠墙障碍物下增设喷头。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等于或大于750或a的计算值
顶板下靠墙处有障碍物时,将可能影响其邻近喷头的洒水。本条提出了保证洒水免受阻挡的规定。同时,还应保证障碍物下方喷头洒水的没有漏喷空白点(见本规范图7.2.5)。
7.2.6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正前方1.2m范围内,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家用喷头正前方2.4m范围(图7.2.6)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其布置要求应符合表7.2.6-1和表7.2.6-2的规定。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家用喷头正前方2.4m范围7.2.6-17.2.6-27.2.6-2
7.2.7 边墙型洒水喷头两侧与顶板或吊顶下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图7.2.7),应符合表7.2.7-1和表7.2.7-2的规定。
边墙型洒水喷头两侧与顶板或吊顶下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7.2.7-1
给排水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084-2001,条文说明12.0.2性场所内陈设、装修装饰及悬挂的物品较多,而且多数为木材、塑料、纺织品、皮革等易燃材料制作,点燃时容易酿成火灾;除品较多外,此类场所内用电设施较多,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
发生在此类场所的火灾,蔓延速度较快、放热速率的增长较快;
的合成材料多,使火灾的烟气量及毒性较大;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时极易造成拥挤现象。
2)《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7.1.13当展览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条文说明,7.1.13对于室内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其灭火系统和装置主要有扩大作用面积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大空间扫描射水灭火装置、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鉴于部分系统或装置国家尚无相应的工程技术规程,系统选择应符合当地地方规范或消防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为保证人员安全,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自动消防水炮应具有射水雾化功能。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文件。
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5: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但没有进行验收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需要准备以下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场所建筑物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材料;3.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和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5.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联复印件;7.相关消防设施报告原件;8.平面图,标出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9.将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拍成彩照,并标明拍照人姓名及拍照日期;10.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其他材料;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直接申报开业前安全检査,除需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原建筑消防土建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及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等有效件,B1B2级装修材料除石膏板和PVC管不用作见证取样外,要提供见证取样报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