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企业可向参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为方便企业,仅需填报并提交《受影响企业申请表》。" 受影响企业 " 认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受影响企业的界定
本通知中的“受影响企业”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
二、关于对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及条件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此项政策和受影响企业申请享受此项政策应符合下列条件:
实施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申请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经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填报的信息,通过 " 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 " 对企业条件进行比核,符合的予以认定。企业在提交申请时,应声明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税务部门查询本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或向海关部门查询本企业进出口情况。
什么是“受影响企业”?
1、定义
“受影响企业”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
2、“受影响企业”认定条件
00001. 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00002. 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销售额同比下降均**过15%;或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出口额或进口额同比下降均**过15%。
3、“受影响企业”认定程序
"受影响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参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海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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