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供氧医用气源应进行检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医用空气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如下检验:
(1) 压缩机以1/4额定流量连续运行满24小时后检验气源取样口的医疗空气,空气质量应满足本规范表的规定;
(2) 压缩机自动切换及自动投入运行功能检验;
(3) 制造商与本规范要求的其它功能及报警检验。
.2 医用真空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如下检验:
(1) 真空泵自动切换及自动投入运行功能检验;
(2) 制造商与本规范要求的其它功能及报警检验。
.3 其它医用气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如下检验:
(1) 医用液氧贮罐所有功能及本地报警检验;
(2) 医用液氧贮罐切换、汇流排切换、备用气源、紧急备用气源投入运行功能及报警检验;
(3) 备用气源、应急备用气源储量或压力低的有关功能与报警检验;
(4) 制造商与本规范要求的其它功能及报警检验。
每个医用气体子系统的管道应进行置换填充专用气体,以备监测及使用。
医用气体品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对每一种压缩气体在气源及气体终端处分别通过专用气体分析仪器对气体品质进行分析;
(2) 被测气体的品质在气源出口应符合本规范条的规定,终端组件处气体主要组分的浓度与气源出口处的差值不应超过1%。
一、中心供氧系统验收应进体管道运行压力、运行流量检测并符合以下规定:
(1) 运行压力测试应在管道系统连接所有设备及部件后进行,且检验气体应为各气源设备供应的气体;
(2) 所有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体流量为零时,压力应在额定范围内;
(3) 所有压力为350-400kPa的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体流量为100 l/min时压力降不得超过35kPa;
(4) 器械用空气、医用氮气终端组件处的流量为140 l/min时压力降不得超过35kPa;
(5) 医用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流量为85 l/min时,相邻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压力不得降至40kPa以下;
(6) 生命支持区域的气、医疗空气终端组件处的3秒内短暂应能达到170 l/min;
(7) 每一医用气体子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中,打开1/5终端组件实现1/5额定终端途泄流量时,系统的压力降应在本规范9.3节规定的许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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