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大类中的一个常见类型。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涉及货物交付环节的一般性规定,没有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相关规定。2007年3月和6月,上海高院分别发布了《涉及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问答》(一)和(二)。2009年2月,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号,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两级法院及时总结了海事司法实践经验,使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日益明确和统一。但是,本案涉及的问题,即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之后单方回运货物的情况下对其无单放货责任认定及赔偿范围的影响,在现有的相关规定中均未有涉及。
无单放货案件如何搜集证据?
首先要保留好往来邮件、付款记录、等证据。其次,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避免全部采用微信、QQ聊天的方式,重要单证、电放指示等要通过企业邮箱发送。在收到正本提单或扫描件后,询问下提单签发人的具体身份。如未收到货款的,尽早提示货代公司注意控制货物或办理退运、转卖手续等,防止模棱两可而目的港费用无限扩大。
无单放货损失,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的无单放货损失赔偿范围为CIF货值,即FOB货物价值+运输+保险费,出口退税损失不包括在损失赔偿范围内。这里,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值记载在司法裁判中证据效力较高,往往作为货值损失的客观依据,因此如果低报价值高的话,届时索赔风险大。
无单放货案件的管辖法院?
无单放货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可选择起运港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辖区的海事法院起诉。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